陳瑩指出,過去原民會在協助原住民企業的時候,都是以一次性的補助方式,她已提案要求原民會,應在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」增加投資項目,讓原民會可以用投資方式協助原住民企業。
陳瑩說,目前原鄉開發踐行部落諮商同意的過程,都是討論回饋機制居多,建議開發單位,應思考與部落合夥,與部落共同開發的情況下,開發商與部落成為營運的共同體,絕對可以讓地熱開發營運更順暢、更順利,且事半功倍創造多贏。
原民會提出台東都蘭部落及大武部落、花蓮撒固兒部落、南投望鄉部落、屏東義林部落等5個部落,進行部落公法人試辦,陳瑩對原民會表達肯定,並指出希望透過試辦計畫,協助部落於公共事務決策與資源管理上,發展完整的制度模式,健全部落自主,讓部落公法人可以盡早正式上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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