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設程序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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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型地熱能發電設備檢附文件

申請發電業籌設許可

應備檢附文件 權責單位
1.發電業籌設計畫書
(含目的、廠址概述、設施計畫、財務規劃,並依法定格式編印。)
申請人
2.環境影響評估證明
裝置或累積容量未達10MW時,可填具「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」送經濟部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判認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後,以該確認函作為替代文件。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環保機關
3.地方政府同意函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4.發電廠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書(各依公有土地私有土地規定辦理。) 公有土地:管理機關
私有土地:所有權人
5.地政機關意見書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地政機關
6.發電廠電源線引接同意書
(即併網審查意見書。)
台電公司各地區營業處
  • 以上檢附文件依「電業登記規則」第4條規定,應由申請人報經地方政府核轉至電業管制機關審查。
  • 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,可進行下列程序:
    1. 檢附申請表及籌設許可影本申請同意備案;並於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用售電業(台電公司)辦理簽約。
    2. 於籌設許可效期(效期3年,屆期2個月前可申請展延)內開始施工。

申請發電業工作許可證

應備檢附文件 權責單位
1.發電業工程計畫書
(含初步圖樣及規範書,並列明計畫名稱及期程、計畫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、全程及年度計畫預定工程進度表等項內容,且依法定格式編印。)
申請人
2.發電廠廠址土地完成變更或容許使用證明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地政機關或內政部
3.發電廠廠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
(各依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規定辦理。)
公有土地:管理機關
私有土地:所有權人
4.自有資金至少占總投資額15%之財力證明 申請人
5.發電廠設備建築執照
(含建造執照、使用執照、雜項執照豁免建築執造證明文件等)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建管機關
  • 以上檢附文件依「電業登記規則」第4條規定,由申請人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審查申請。
  • 申請人取得工作許可證後,始得開始設置電業設備,並於有效期間(效期5年,屆期2個月前可申請展延)內施工完竣(含土木工程及併網)

申請竣工查驗及核發發電業執照

應備檢附文件 權責單位
經營計畫書
(含基本資料、投資總額細項、計畫收支概估及主要人員履歷等,並依法定格式編印。)
申請人
工程概要表
(含發電及輸配電設備資訊、電表設備、燃料之種類及來源等)
申請人
內線圖
(應按照通用線路格式,載明發電廠內全部接線方法。此圖應由專任主任技術員署名蓋章。)
申請人
線路分布圖
(應註明發電廠位置及容量暨各段線路之電壓及所用導線,必要時高壓、低壓可分別繪製,並由專任主任技術員署名蓋章。)
申請人
專任主任技術員資格證明 申請人
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自有資金至少占總投資額18%之財力證明文件 申請人
購售電合約 台電公司各地區營業處
  • 以上檢附文件依「電業登記規則」第4條規定,應由申請人報經地方政府核轉至電業管制機關審查。
  • 施工完竣後30日內檢附文件,申請電業管制機關派員查驗;經查驗合格,並核發發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。
  • 取得發電業執照者,該執照即視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。
  • 竣工查驗依據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「附表十四地熱發電機組竣工查驗表」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