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設程序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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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型地熱能發電設備檢附文件

申請同意備案

應備檢附文件 權責單位
申請表 申請人
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人
地籍圖謄本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地政機關
地政機關意見書 [註1]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地政機關
足資辨識設置場址及位置照片 申請人
台電併網審查意見書與函文 台電公司各地區營業處
土地使用說明文件
(土地謄本/同意書)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地政機關
設置場址之電費單據
(未供電者,免附)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台電公司各地區營業處
  • [註1] 申請人取得同意備案後,可進行下列程序:
    1. 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6個月內內向公用售電業(台電公司)辦理簽約。
    2. 施工前,設備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建/使照,並注意土地使用管制規範。
    3. 簽約後1年(屆期2個月前可申請展延)內完成設置及併網,並申請設備登記。

申請設備登記

應備檢附文件 權責單位
設備登記申請表及設置聲明書 申請人
同意備案文件 申請人
完工照片及平面配置圖 申請人
地熱發電設備支出憑證 申請人
設備及變流器出廠文件 申請人
設備符合國家標準證明文件或出廠測試報告 申請人
竣工試驗報告 申請人
建物使用執照或特種建築物證明文件
(營建署109.3.12函:設備部分免申請建照)
使用執照:地方建管機關
特種建築物證明:各相關機關
購售電合約及完成併網通知函
(完成併網通知函可用無併網證明文件替代)
台電公司各地區營業處
任用主任技術員相關證明文件
(500瓩以上者須檢附)
申請人
溫泉水權證明文件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地方水利機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