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設程序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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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型地熱能發電設備檢附文件
申請同意備案
應備檢附文件 | 權責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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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表 | 申請人 |
身分證明文件 | 申請人 |
地籍圖謄本 |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 地政機關 |
地政機關意見書 [註1] |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 地政機關 |
足資辨識設置場址及位置照片 | 申請人 |
台電併網審查意見書與函文 | 台電公司各地區營業處 |
土地使用說明文件 (土地謄本/同意書) |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 地政機關 |
設置場址之電費單據 (未供電者,免附) |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 台電公司各地區營業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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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註1] 申請人取得同意備案後,可進行下列程序:
- 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6個月內內向公用售電業(台電公司)辦理簽約。
- 施工前,設備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建/使照,並注意土地使用管制規範。
- 簽約後1年(屆期2個月前可申請展延)內完成設置及併網,並申請設備登記。
申請設備登記
應備檢附文件 | 權責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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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備登記申請表及設置聲明書 | 申請人 |
同意備案文件 | 申請人 |
完工照片及平面配置圖 | 申請人 |
地熱發電設備支出憑證 | 申請人 |
設備及變流器出廠文件 | 申請人 |
設備符合國家標準證明文件或出廠測試報告 | 申請人 |
竣工試驗報告 | 申請人 |
建物使用執照或特種建築物證明文件 (營建署109.3.12函:設備部分免申請建照) |
使用執照:地方建管機關 特種建築物證明:各相關機關 |
購售電合約及完成併網通知函 (完成併網通知函可用無併網證明文件替代) |
台電公司各地區營業處 |
任用主任技術員相關證明文件 (500瓩以上者須檢附) |
申請人 |
溫泉水權證明文件 |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 地方水利機關 |